近日,泸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为切入点,建立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为泸州市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四类主体。
治理分三步进行:一是集中解决存量,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取得纳入预算、达成和解实质进展,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部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同步推送至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法院、铁路、民航等联合惩戒系统进行行为限制。二是防止发生增量,确保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各项合同约定,避免出现失信行为形成新的失信政府机构增量。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失信政府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报送单位:泸州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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