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分5个等级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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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3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确认、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其中,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满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记分周期为一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5个等级。
  对A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可依法采取以下8个方面的激励措施:在实施项目续约谈判、项目收费调价时,可书面提示相关方考虑其信用情况;在涉及物业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者推荐;在招投标管理、企业或者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国家或者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可依法采取以下6个方面的惩戒措施: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的网络和现场纸质检查;对该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不得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此外,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提示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业主、业主大会关注企业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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