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严重失信将被纳入教育系统不允许录用人员名单!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源点credit、本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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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教育局制发《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推动全市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师德师风建设。
  《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本溪市中小学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及《本溪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定。
  《细则》适用于本溪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等机构中违反本溪市教师信用体系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
  失信教师的人员名单全系统公告。失信教师将被停止不少于一年的教学工作。若发生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将被停止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因严重失信被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公职的人员,将被纳入本溪市教育系统不允许录用人员名单。
  被惩处教师在惩处期内,失信处理意见纳入个人档案;不得参与全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的选举推荐;学校每年要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延长惩处期限,延长期限不少于半年等。
  若失信教师被纳入《细则》但拒不执行,将受到从重追加党纪政务处分。对落实《细则》不力的学校(单位),按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根据《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学校(单位)相关责任。
  《细则》中提到的制定依据,源点整理出四个文件所包含有关信用规定以及教师违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市中小学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的处分。
  (一)对于有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教师,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
  1.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降低三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重新确定;
  3.处分期内每年取消其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扣发其最低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
  4.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5.调离原单位,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6.停止其两年及以上教学工作,从事学校辅助性工作;
  7.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及申报人才计划资格;
  8.曾获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功勋班主任等各类荣誉的,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
  9.对于再经查实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二)对于教师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
  视情况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可予以交流或调离原单位,交流期限不少于三年,被调离的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第八条对违规从教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
  (二)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一并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
  《本溪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从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作风、学术道德和廉洁从教等四个方面对教师提出个人信用要求。
  在建立教师个人信用制度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教师个人信用档案主要记载内容包括:教师履行师德规范、教师个人信用要求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在教师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学习培训等方面,要充分运用教师个人信用档案的记载结果。
  (二)教师个人信用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分年度公示和推荐公示。年度公示指年底公示一次;推荐公示指推荐教师参加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学习培训等进行公示。采用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形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教师个人信用警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警示制度。对教师存在的个人失信行为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学校要进行提醒告诫,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防微杜渐;对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且屡教不改的教师要给予书面警告。学校要做好与被警示人告诫谈话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经教师本人确认签名后,存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
  (四)教师个人守信践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推行教师个人守信践诺制度。采用面向教师、学生、家长和群众开展教师个人信用践诺签名活动,强化教师个人守信自律。
  (五)教师个人信用激励于惩戒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个人信用作为教师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和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教师个人守信激励制度。在教师评选表彰、职称评定、考核考评、聘用(聘任)中,坚持以符合教师个人信用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原则。
  2.教师个人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的,师德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失信情况记录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失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严重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对践诺不守诺的,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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