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燕建议:探索建立物业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4/03/04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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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牵着民生,民生连着民心。物业服务关系千家万户,与百姓切身利益、幸福生活息息相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李燕将关注我国物业行业发展现状,并提交《关于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强化我国物业行业顶层监管的建议》。

  李燕认为,物业带有公共属性,并非单纯的市场行为。她建议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房屋交割时,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明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对存有异议的内容,要认真研究采纳,应坚决避免霸王条款。

  另外,她建议探索建立物业信用评价结果与物业管理收费挂钩机制,将物业信用评价作为物业费调整的参考,推进物业服务费用收缴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良性联动。


全国人大代表李燕(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增加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知情权条款

  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长期存在,李燕调研发现,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物业价格形成机制不对称不透明,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期望错配严重。业主经常“吐槽”,物业公司收了钱不干活、干不好活,部分业主甚至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总是“高高在上”,很多诉求不合理,甚至超出物业管理范围,并不是物业公司所能解决的。

  李燕分析,出现此种相互质疑、指责的情况,一是由于物业公司本身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态度推诿敷衍;二是物业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够透明,业主必须按照物业公司给出的价格支付物业费,但并不知晓物业费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因此理所当然质疑物业公司高收费、服务和价格不匹配。

  李燕建议,结合老百姓当前遇到的最新物业管理痛点、难点问题,对《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比如:增加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知情权条款。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现实生活中,李燕称,当业主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公司也很少主动介绍和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合规性、合理性知之甚少。为保障业主知情权,她建议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房屋交割时,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明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坚决避免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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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探索建立物业信用评价结果与物业管理收费挂钩机制

  实际上,2017年住建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李燕表示,信用是一切市场活动得以进行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业主是物业服务的对象和需求主体。为此,一是建议将业主纳入物业公司信用评价的范围。对物业公司的信用评价,其主体不仅要涵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应涵盖第三方评价机构,更要全面纳入业主的意见,并科学设置各评价主体的评价权重,适当提高业主评价权重。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全国一张网”,评价结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标、各类评奖评优、出具企业诚信证明、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监管等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她建议探索建立物业信用评价结果与物业管理收费挂钩机制,将物业信用评价作为物业费调整的参考,推进物业服务费用收缴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良性联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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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进一步完善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机制

  李燕在建议中提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委托人,服务于广大业主。但由于房地产商在交付房产时一般已选择和确定好物业公司,业主对物业公司无选择权。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部分物业公司惯性认为自己是小区物业的“主人”,做出一些不当行为,引发业主不满。比如,私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将所得据为己有;随意开挖小区公用道路,忽视业主出行需求;供暖期间,为保留更多结余热量,进而牟利,有意控制调小向业主家中输送热量的流量阀门等;想方设法甚至采用非法手段,侵占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等。

  李燕指出,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有法定的使用程序。比如,申报使用时,必须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以上约定有利于杜绝公共维修基金的非法占用,但也导致很多必要的维修、设备更换等需求被搁置,影响业主正常居住、出行甚至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她建议针对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住宅共用部位(屋顶等)、共用设置设备(电梯、消防设施、路灯、道路等),经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综合评估,确需更换的,可以不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允许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同时联合安监质检部门对后续维修情况进行追踪,规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中的道德与行政风险,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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