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学理契合、逻辑进路与实现策略

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源点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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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新发展格局下全面深化改革与重塑大国优势的战略谋划,是实现共同富裕与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信用监管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监管创新和社会治理手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信用监管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存在着内涵契合、特征契合和方向契合,并通过打破小循环、强化竞争、调节供求、实现协同等逻辑进路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高效、融合、精准、全面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保障,是重塑大国竞争优势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谋划。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这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实现路径与重点任务高度契合。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衔接市场供需,持续优化资源配置,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

  信用监管是信用建设与“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充分结合的产物,是顺应商事制度改革和统一大市场发展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创新。

  信用监管以法律为依循、以风险为标准、以协作为手段、以技术为支撑对统一大市场实施高效、融合、精准的全流程、多角度、深层次监管,打破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畅通要素资源自由流动,营造透明统一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与市场运行效率,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有到无、由大到强,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支撑。

  作为新型监管创新机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式,信用监管能够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突破口和着力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水平构建,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

  一、文献回顾

  20世纪70年代,唐尼瑟思指出中国经济具有“蜂窝状”特点,认为中国经济已被地方政府分割为若干互不联系和互相隔绝的行政经济单位。庞塞特研究表明,中国各省份之间的贸易壁垒程度丝毫不亚于欧盟国家之间或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壁垒。衡量市场分割程度的方法主要有价格法、经济周期法、贸易法与生产法。

  其中,经济学家一般采用价格法来简单衡量,它的基本原理是:同一要素或商品在不同地区扣除必要流通成本后的价格差异,可以用来衡量市场的统一或一体化程度,地区间价格差异越小,说明市场的统一或一体化程度越高,市场垄断、地方保护与市场封锁现象越少。部分学者利用区域投入产出数据、增值税和省际贸易流量等数据进行边界效应分析,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中国各省份之间边界效应持续降低,市场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但近几年边界效应稍有回升,整体呈U型变化。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分割的成因错综复杂。诸多学者基于不同视角阐释了市场分割的历史成因。按所有制、规模、地区分类管理思路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是市场不统一、竞争不公平的根本来源。地方政府以行政权力形成区域壁垒,进一步造成市场条块分割。此外,城市化、市场分权、交通密度、基础设施等也是造成市场分割的重要因素。

  为疏通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国不断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统一大市场是指全国范围内在充分竞争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和运行有序的市场格局。在这种市场体系下,各地区市场间、各专业市场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开放的有机市场体系,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顺畅流通与优化配置。围绕这一目标,从短期来看,要消除政策歧视,倡导公平竞争;从中长期来看,真正的突破口在于改革和优化地方政府的职能,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破除行政区经济的形成基础。

  在经济学领域,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关系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进而纠正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在社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信用监管承袭了“诚实信用”中的传统道德与法律原则,逐步演化为新型社会治理手段。

  一般认为,信用监管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数据信息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信息共享、分级分类和精准智能监管为手段,对信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的一系列活动。

  我国信用监管大致可以划分为提出和探索阶段(2015—2017年)、深化和完善阶段(2018—2019年)、法治化、规范化阶段(2020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其背后的逻辑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角色和定位的转变。目前,我国信用监管制度整体逻辑框架已初步建成,在信用信息公示、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同时也存在着社会覆盖程度不高、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健全、信用信息归集质量不高、信用监管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

  目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金融业、文娱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的应用与实践,关于信用监管如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逻辑关系、促进作用、赋能路径等相关研究较少。本文主要阐明了信用监管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联系,分析了信用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作用机理,提出了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现策略。

  二、学理契合:信用监管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联系

  信用监管是“放管服”过程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保障,是双循环背景下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信用监管与统一大市场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内涵、特征和方向方面的学理契合。

  (一)内涵契合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信用制度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信用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机理可以分成三个层面。

  一是信用作为资本的形态,表现为信用资本。信用资本是基于信任的、可获得价值增值的资本形式,是市场主体的软实力、竞争优势和制胜法宝。信用资本将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良好信用记录转化为信誉,创造新的价值,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是信用作为交易的方式,表现为信用交易。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买方市场的主导,使得信用交易成为各个行业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不管是消费领域还是生产领域,都存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分期付款、补偿贸易等方式,成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开发和稳定客户群、谋求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信用交易的使用情况和完成效果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信用交易的普及提升了市场张力,实现了市场营销兴旺繁荣,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创造力。

  三是信用作为监管的内容,表现为信用监管。信用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对信用进行监管,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经客观的第三方评价显示出来,提高企业辨别力,降低企业市场搜寻成本,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净化市场环境;信用监管提升调控传导效能,增强市场向心力,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命力。

  信用与信用监管对市场的优化和促进,旨在增强市场活力、提高竞争效率、完善市场规则、营造良好环境,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所要实现的规模巨大、结构完整、功能强大、机制灵活和环境优化等内在性质存在高度契合。可以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信用监管为主要手段和制度前提,信用监管制度全面实施的最终结果是更大范围内的市场统一,信用监管制度的确立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过程。

  (二)特征契合

  信用监管以信息为基础,以信用为手段,以监管为目标,具有标准化、差异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征。全国统一大市场规模巨大、结构完整、功能强大、机制灵活、环境优化,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的特征。两者在特征上存在较高契合度。

  第一,信用监管是标准化监管。信用监管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均需要通过信用状况的考量和评价,形成标准化标签,具备在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身份证”。因此,可通过信用标准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建立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破解市场分割的局面。

  第二,信用监管是差异化监管。信用监管要求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监管频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信用度较高的市场主体颁发“通行证”;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监管频次。信用监管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结果实现优胜劣汰,摒除行政垄断痼疾,鼓励市场竞争,破解市场垄断的局面。

  第三,信用监管是网络化监管。信用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位于网络化管理之中,对市场主体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立体式监管,可消除孤岛式市场,将其融入统一大市场,为有效监管提供基础。信用监管通过打造全国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形成网络状信息连接,并以信息流动带动资源流动、资本流动、商品流通以及劳务流动,破解市场封闭的局面。

  第四,信用监管是智慧化监管。信用监管以“互联网+监管”为技术手段,基于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建立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安全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云计算、5G通信、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增进监管效能。智慧化信用监管模式通过数字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可实现智慧生产、智慧物流、智慧销售、智慧服务等全流程监管,有利于实现数据比对、产品追溯、问题监测,对假冒伪劣和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市场环境“防护罩”和“保护网”,破解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

  (三)方向契合

  信用监管机制的确立需要经过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不断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而逐渐确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打破原有的各类市场形态界限、行政地域界限和国家干预界限,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逐步形成。

  一方面,信用监管机制的逐步建立,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从无到有。在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初期,要出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前提下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编制办法,要确定信用信息的收集格式、口径、接口、渠道、方法与时效,要完成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等基础硬件设施建设等。在征信领域,要整合现有的征信平台,完善金融领域征信,开放企业征信服务,稳步推进个人征信服务。在评级领域,要形成统一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标准和统一的评级模板,使其成为统一大市场的竞争规则。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为信用监管提供制度指引,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条件。

  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为信用监管提供大数据保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基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在不断确立中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另一方面,信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由大到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是以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力度为标志的。

  首先要保证市场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信用信息安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其次要保证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共享权,打造便利的信息披露、查询渠道,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服务满意度;最后要保证市场主体的异议投诉权益,建立核实反馈机制,加快信用修复速度,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市场主体权益通过信用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得到有效保护,将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市场参与度,安全、透明、高效、惠民的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由大到强的发展进程。

  三、逻辑进路:信用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作用机理

  当前我国国内市场分割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小市场小循环导致思维固化;行政权力干预和垄断势力扭曲导致市场竞争性不足;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潜在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够、市场监管的协同性与一致性不够。在当今新形势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释放大国红利和发挥大国潜力的关键时期。信用监管可以打破小循环、强化竞争性、调节供求关系、实现协同一致,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突破口和关键点。

  (一)以信用监管打破小循环,实现大循环,促成双循环

  第一,对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意识教育,打破“意识小循环”。在原有的市场分割情况下,市场主体以小市场内的生存发展为目标,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监管可以通过对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意识教育,使其认清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积极应对统一大市场的机遇和挑战,形成信用监管和大市场大循环的意识前提。要对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主体依法开展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开展和利用信用评价,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约束,形成长效机制,使信用成为市场主体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集中体现和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条件。

  第二,在不同领域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实现“国内大循环”。在原有的市场分割情况下,各领域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管效果不佳。信用监管意味着对不同领域的市场均以信用为基础开展普遍监管,形成信用监管和大市场大循环的制度基础。要以信用为抓手,积极推进商品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努力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要素流动与分配,加强生态保护等领域信用制度建设。

  第三,面对国际市场加强出口信用管理,促成“国内国际双循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是深化改革的具体举措,又是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意见》提出了立足内需、畅通循环的谋划,这意味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传统的以外循环带动内循环方式转变为以内需市场带动外循环畅通。出口信用监管应以国际市场品牌建设、企业信用证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与保理业务风险、诚实守信进出口营商环境、海关信用管理、国际联合信用治理等为主要着力点,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联动,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国际治理话语权。

  (二)以信用监管强化竞争性,激励创新性

  在原有的小市场内,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来自诸多方面,既包括商品、经营要素、服务、价格等本身的因素,也有政策倾斜与地方保护等非商品、非市场因素。通过信用监管的手段,将使统一大市场内的市场主体间竞争回归到商品本身,以信用为最根本、最核心的竞争力,比拼契约精神、保质保量、诚信经营的状况,鼓励并保护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信用是生存之本,信用是个人的行为准则和企业的生存理念,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中立足;在信用监管之下,市场主体必将更加珍视信用记录状况,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信用是竞争之核,拥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优质市场主体,被抽检频次减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减小。

  信用是发展之基,在信用监管之下,市场主体的研发、创新等活动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会激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开展良性竞争,繁荣市场交易。以信用为监管手段,可以充分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正向激励,强化竞争,激励创新,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制度前提,达到“守信者处处受益”的效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在经营异常名单有640.18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75.93万户,约有1000多万户企业曾进出市场监管部门的异常名录,占我国现有企业市场主体的33.33%。信用监管增加失信者的违约成本,通过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风清气正、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以信用监管激发潜在需求,增加有效供给

  信用监管通过信用手段改变传统的供求关系,激发潜在市场需求,实现消费升级,增加有效供给,形成供需互促,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阔空间实现新的供求平衡,满足全国统一大市场立足内需、畅通循环的目标要求。

  在需求方面,通过信用状况初筛,可以使更多质优信好的商品流入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促使适销商品短缺型和对商品不熟悉型潜在需求变成实际需求。通过信用信息传导,可以使原来在小市场上不能满足的消费者需求可以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上得到满足,并以合适的价格进行交易,增加消费者剩余,激发购买力不足型和市场竞争倾向型潜在需求。通过信用手段监督,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为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创造更大的市场需求。

  在供给方面,通过建立以信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取得一定信用认证的市场主体才有进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资格,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被拒之门外,形成供给方面的良性竞争和供给充足,优化统一大市场的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加速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保证市场有效供给,优化市场环境。

  (四)以信用监管增进协同性,提高一致性

  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是市场分割的重要表现之一。信用监管可以打破制度藩篱,实现主体协同目标一致,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信用监管遵循“协同共治”原则实施多主体协同监管。“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决定了政府不再是监管的唯一主体。总体来看,信用监管可分成三个层次:纵向政府监管、横向协会监管和网状社会监管。首先,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承担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形成跨部门协同监管、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跨行业全链条监管、跨业态智慧监管;其次,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承担信用监管的协作责任;最后,新闻媒体、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信用监管的监督责任,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协同监管从制度源头打破市场分割的因由,提高监管主体的目标一致性,通过打造有为政府来构建有效市场。

  四、实现策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

  信用监管依托科技引领、渠道畅通、优化便捷、系统科学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效、融合、精准、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一)高效监管赋能大市场建设

  信用监管以大数据信息为基础,可实现高效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大数据技术有效满足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等信用数据收集的要求,克服传统以信用调查、信用登记为主要信用采集方式的弊端。大数据技术对金融活动、日常消费、商务交易等信用活动进行智能采集,即借助物联网、传感网络等工具,对冗杂信用数据进行全方位、自动化汇总,经由信用信息全网广播、分布式校验与分布式储存纳入区块链,确保信用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截至2020年9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页面累计访问量达1509.53亿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达220.7亿次。截至2020年5月底,“信用中国”网站累计全口径访问量达520亿次,日均查询量稳定在亿次以上。

  首先,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清单目录的方式,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环节中,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市场主体的各项与信用相关的数据信息,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全国统一大市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信息归集是信用评价、应用和监管的依据,是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前提。

  其次,要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大数据信用信息归集,并要做到对归集到的信用信息的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适度共享,并做到相关信息承载主体的权益保护,如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而言,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等方法,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考虑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性,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归集、共享和公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来说,也依法受到保护,拥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再次,要合理开放大数据信用信息的共享渠道,提高信息的加工处理、更新、使用的效率,同时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保证;要把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合法性、标准性、一致性、时效性和补偿性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最后,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打造大数据信息平台。要提高智能数据挖掘与对比水平,引入区块链、大数据、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等先进技术强化信用监管技术支撑,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努力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融合监管赋能大市场建设

  信用监管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为特征,可实现融合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主要消费方式,“直播带货”“粉丝经济”等新兴业态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线上市场在“野蛮生长”的背后暴露出产品功能虚假宣传、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难以保障、非法交易、偷税漏税等网络商业监管的旧难题与直播电商情境下的新挑战。在传统监管过程中,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多元、平台规则复杂多变,现有立法尚未明确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关系,过度依赖电商平台自我审查,难以发挥监管机制应有作用。信用监管自身的制度功能可以克服传统监管固有弊端,作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制度工具,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监管全过程。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在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网络虚拟化特殊性的前提下,弥合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的差异,打破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的界限,扫除平台经济的监管盲区,重构电商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线下线上联动监管机制,将二者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监管范围。

  (三)精准监管赋能大市场建设

  信用监管以分级分类监管为方式,可实现精准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分级分类是根据信用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将信用信息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建立起一定的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

  信用信息分级分类有两个要素:一是确定分类对象,二是确定分类的依据。分类对象由若干个被分类的实体组成。分类依据取决于分类对象的属性或特征。所谓分级分类监管,就是按照等级或类型分别归类、整理,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办法。分级分类要遵循科学性、唯一性和扩展性的原则。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传统监管模式中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监管中的信用等级相结合。在监管方式的制定上,要区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信用一般、风险一般”“违法失信、风险较高”三种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办法,区分检查的比例、频次,有针对性地采取鼓励、常规和强化三种不同方式。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区分产业领域、行业特征、信用状况、风险差异、企业性质、地域不同等,简化监管程序,优化监管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区别对待、差异处理、精准监管。

  (四)全面监管赋能大市场建设

  信用监管以全过程监管为载体,可实现全面监管,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方面,信用监管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全面监管,可以为统一大市场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保证统一大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循环。在企业初创时期,信用监管的重点是准入审核与担保扶植,增强企业的输血造血功能,助力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在企业成长期,信用监管的重点是诚信经营与守信交易,助力企业占领市场和控制风险;在企业成熟期,信用监管的重点是信誉维护和扩大影响,助力企业优势积累和做大做强。

  另一方面,信用监管是创新事前环节、加强事中环节、完善事后环节的全过程信用监管,可以为统一大市场维护完整的交易链条,保证统一大市场的顺畅衔接和高效运转。事前监管主要是通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规范与扩大信用报告使用等方式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做好源头管理。事中监管主要是通过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做好管理。事后监管主要是通过用依法治理理论指导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健全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方式建立风险处理机制。

  作者:董树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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