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曝光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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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千户,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各类信用高风险企业,紧盯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件,提升了信用监管威慑力,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被撤销气瓶充装资格的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取当事人2023年6月规格为50kg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8053条,发现其中有333条超过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021)中GB/T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为YSP-118的钢瓶要求的最大充装量。
  经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对当事人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3年6月再次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且超量充装的钢瓶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资格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液化石油气进行超量充装,易导致气瓶内压力增高,存在气瓶变形甚至爆炸的安全风险。当事人无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区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了4个仅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通过网络购买了80个“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陆续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当事人在“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仍然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了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有关规定,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燃气流动方向等内容的标志或铭牌。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的行政处罚,没收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在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不吸取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产品质量经营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明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的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和进行气瓶充装活动。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正式实施后,当事人对2.6万只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出具了虚假鉴定结论。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然使用已报废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等规定,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燃气经营单位,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开展检验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并使用已经报废的气瓶实施充装,主观故意明显,给燃气使用者和相关人员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四、湖北省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武穴市龙坪液化气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1月,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武穴市龙坪液化气站在现场充装的一只气瓶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该气瓶为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燃气气瓶,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3年且未见有效检验(安全评定)合格、延期使用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间共充装气瓶2501瓶,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仅为549瓶,充装后检查记录为550瓶,当事人充装1951个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填写记录。
  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超出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的气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对当事人处以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了《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充装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将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食品安全隐患的天津市河东区航泽饭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舆情通报,为某博主在“今日头条”发布视频,曝光天津市河东区航泽饭店存在食材回收利用等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调料存放区发现了已超过保质期限但尚未开封的花生黄豆碎,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9日自行停业,在其经营期间,分别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戴手套直接用手抓取调料制作菜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擅自改变操作间设备设施布局,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将活鱼放在单眼灶台上宰杀,在化冻池内洗手及清洗餐具,操作人员服装发帽不齐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罚款人民币2万元,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经营者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力屏障。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众多食品安全隐患,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综合运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工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警示,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六、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淮北市相山区韩家鱼王水产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贸市场检查中发现,淮北市相山区韩家鱼王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经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安全性”与“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标识”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该计量器具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及“计量器具标识内容不全”。当事人声称该计量器具为送货上门购买,在该秤输入特定数字后会出现不同的斤数,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当事人曾于2023年1月因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被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在半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最终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从重处罚和信用惩戒,以其行为对其他经营主体形成了警示。
  七、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合肥市包河区恒尊烟酒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合肥市包河区恒尊烟酒经营部涉嫌销售假酒。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1瓶,货值金额310元。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内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被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处以没收侵权白酒2瓶和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在五年内第二次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且两次违法行为间隔时间短,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八、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王某彬、葛某平、徐某飞等三名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3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来《司法建议书》,对王某彬、葛某平、徐某飞3名自然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核查了解到,王某彬、葛某平二人为谋取利益,在没有任何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并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徐某飞购买散装白酒后,联系他人包装成某著名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3名当事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属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下旬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已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刑罚。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积极沟通,协同联动,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而强化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警示教育作用。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藤县鸿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3月27日,藤县市场监管局对藤县鸿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藤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当事人因销售的产品抽检不合格,分别于2021年6月8日和2022年6月2日被藤县市场监管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爆竹自2021年以来连续三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十、山西省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将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弄虚作假恶意逃避执行的河津市运锅安全阀校验维修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0年4月,河津市运锅安全阀校验维修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阀检验检测活动,被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公司处1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河津市、运城市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2021年5月,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河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在明知尚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当事人为逃避执行,于2022年11月向河津市行政审批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2023年1月被批准注销。2023年5月,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河津市行政审批局发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建议函,随后当事人被恢复为正常登记状态。
  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2023年7月4日,河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弄虚作假恶意逃避执行是典型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实施强有力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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