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能融合与协同治理方式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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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面纱被揭开。“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手段隐蔽、难以识别,与黑恶犯罪相伴相生,实务中,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打击“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存在界定认识分歧、证据标准不一、刑民顺位误区、对刑事诉讼程序过分依赖、社会认知普遍缺失等难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打击和整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应遵循监督规律,强化法治思维,更新监督理念,推动检察职能融合,形成治理合力。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贯彻落实法律规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系列规定的出台,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逐渐完善。特别是2021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和重点领域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了从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规制虚假诉讼机制。检察机关应深入落实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强化与法院的沟通衔接,立足角色定位,强化对“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构建统一的证据标准体系,形成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合力。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出台以后,多地检察机关与法院会签了案件调阅文件,规定了正、副卷一并调阅机制,对调阅案件的范围、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行为,对于涉“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法院的审查方法、审查思路、法律适用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认识。法检两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交流互鉴,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统一执法标准,完善全流程、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精准打击“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行为。
  第二,畅通监督渠道。要积极改变检察机关办理“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多为依职权受理而依当事人申请较少的局面。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增加了对于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检察机关要强化能动履职,提高识别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拓宽“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渠道。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新媒体等平台,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强化宣传效果,让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及危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
  第三,优化监督模式。一要打破“先刑后民”的固化模式,积极探索“先民后刑”的新路径。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优势,不断强化民事检察对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监督作用,依法从民事诉讼角度先行审查认定,提升监督质效。如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金某“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发现相关线索后及时启动调查,进行全面审查,最终确认金某构成虚假诉讼,同时可能涉嫌“套路贷”犯罪,民事检察部门就该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套路贷”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办,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二要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同步审查。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加大对涉黑涉恶犯罪中“套路贷”行为的审查力度,实现刑民协同办案,推进检察职能融合。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同时开启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和刑事检察案件办理程序,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追诉犯罪,又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为基础,对关联案件进行充分研判,共享调查核实所得证据,实现了精准监督。
  第四,创新监督方式。要推动检察职能融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能动履职。对于有受害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存在虚假诉讼、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线索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加强线索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协作,推动联动履职,全面深挖各类犯罪。要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案件的实体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同时,始终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刀刃向内,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司法人员,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第五,形成监督合力。要不断强化与辖区内法院、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联网查询,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内部上下联动,积极与上级检察院对接,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力量支持、理论支撑和技术保障。要积极推进诉源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作用,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制民间借贷、职业放贷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规范经营。要加强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履行调查核实权、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对虚假诉讼加以识别、检察职能融合等的要旨提炼,引领精准监督、靶向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和预警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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