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发布时间:2023/08/11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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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动力的重要举措。营商环境直接影响到每一个经营主体的成长、创新和发展,影响到所有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增长动力,是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产业规模增长空间缩小、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增长有限等多方面约束。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释放制度供给红利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是制度供给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并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方向,是新发展阶段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全球排名由2012年的第91位提高到2020年的第31位。2019年,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进入到法治化新阶段。2022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同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更长期、更高层次的规划和指引。在此基础上,新发展阶段优化营商环境需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补足短板,打造制度优势。在供给侧方面,围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在需求侧方面,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扩大内需战略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来看,当前应聚焦4个方面持续进行优化与完善。
  一是全面优化有利于质量强国建设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化,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推动我国产品迈向中高端是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和重要增长点。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质量强国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质量强国建设不仅仅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事情,更需要有利于质量提升的营商环境支持。只有建立这样的营商环境,让消费者能够获悉产品质量信息,才能使优质产品更易于获得消费者认可,实现优质优价,才能更好地利用市场力量引导企业实现质量升级。
  从营商环境看,首先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尽快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对重点产品实施全国企业抽查全覆盖,支持市场化、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展并对这些机构加强监管。发挥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做真做实消费者评价体系建设,及时收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信息。对商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公正高效地披露,利用二维码等数字化手段增加更多披露途径,让消费者或用户能够直观简捷地获取产品质量信息。过去,我国一些地方在发现企业质量问题时,担心影响企业形象、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不愿意公开检验结果,这就使检验检测的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全面进行公开公正高效的信息披露,才能对假冒伪劣企业形成震慑、对低质量企业形成压力,对高质量企业形成需求牵引的动力。
  二是以治理账款拖欠为核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经济发展效率变革。信用体系是营商环境的基础要件,涉及经营主体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效率变革的重要途径。我国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完善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信用约束激励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等不少领域已经取得显著进展,但在其他方面特别是在按时支付账款等合同履约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障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对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经营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作了规定,也要求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但总体而言,当前对于解决企业之间的账款拖欠问题体制性、机制性办法不多,还没有将这个问题作为企业信用的重要方面,需要在解决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拖欠经营主体欠款的基础上,进一步着力解决企业之间的拖欠账款问题,在时机成熟时将拖欠账款作为企业信用的重要方面。这也是扩大制度型开放,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三是进一步强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动力变革。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仅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发展阶段我国塑造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变革的根本保障。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优化适应新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增强经营主体创新动能。当前,加快完善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仍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和难点。
  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环节。创新本就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活动,创新能否成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创新取得的成果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被假冒或侵权时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将极大地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经常面对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和赔偿不足的问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只有真正落实好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行为得不偿失,才能有效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和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还需要强化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从竞争对手处“挖人”等方式获取技术,也有一些员工掌握了技术后离职创办类似的企业,这些都同样损害了企业的权益,影响了创新积极性,因而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环节。
  四是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塑造更加有利于扩大内需战略的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当前促进国内大循环的主要矛盾是内需不足,特别是居民消费增长偏缓。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指出,未来一段时间,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会更加明显,消费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拉动力。
  优化有利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营商环境是促进消费增长的重要保障。消费增长根本上取决于收入增长,但与消费环境也有重要关系。只有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买得安心”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才能敢消费、愿消费,才能增加国内消费和国货消费。《“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对此进行了专门部署,需要认真深化落实。例如,针对当前不少电商平台的消费后评价不一定真实可靠的问题,该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减少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针对线下购物的退货难问题,该规划提出要“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等。加快落实好这些要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将再上新台阶,能够更快地形成消费者对国货“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的局面,对促进扩大内需将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许召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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