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级”将被拉黑!泸州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有了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泸州日报

分享到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监管办法(试行)》,以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泸州市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试行)》所称信用评价监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试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监管,适用《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明确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应用等,试行为一年。
  通过信用评价管理,将助推我市整个物业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有助于和谐小区建设。


信用等级评定
五个等级有量化标准


  《办法(试行)》明确,信用综合分值=基础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
  在信用平台新建信用信息的,以60分作为信用基础分,人员信息、经营情况等信息作为企业基本信息附加分;政治面貌、从业时长、学历信息、专业能力、服务信息等信息作为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附加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量化分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具体信用评价等级量化标准如下:
  AA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
  A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80分,参加信用采集之日起期满1年无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业务的,为A级;
  B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
  C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以下和没有登录信用监管平台纳入统一管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列为“C级”,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黑榜”名单的决定: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过错承担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经司法机关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列为C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评价应用
差异化监管有激励有惩戒

  《办法(试行)》明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评先评优、项目招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行差异化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在服务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显著位置对上一季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列入“黑榜”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信用分值和等级为“50分以下”和C级。
  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给予相应加分。
  ●列入“红榜”名单,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在参与市级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扶持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最美物业人、专业人才选聘等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鼓励开发企业、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聘。
  ●实施低频率监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信用评价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警示”名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实。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强化诚信意识,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前期物业服务项目选聘时,予以限制和约束。
  ●在后期物业服务项目选聘时,向业主单位作出提醒建议。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应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1日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黑榜”名单,在行业内网站等予以公示。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经营管理的项目予以劝退。
  ●该企业管理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同意让其退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
  ●失信行为整改合格前,在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活动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失信风险预警,减少其参加或获得上述项目的机会。
  ●列入动态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监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3日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办法(试行)》还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采集、评定结果发布、信用预警和修复、监督管理责任等。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