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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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改“承诺”,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转让“满五唯一”住房,申报免征个税;将房屋、土地从个人名下转至个体工商户名下,申报免征契税;取得特定用途车辆,申报免征车购税……3月1日起,这些税务证明事项将从“证明”改为“承诺”,使纳税人获得更多便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据了解,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共有6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专用车证。证明用途: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证明”和“承诺”之间,应如何选?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据介绍,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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