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修复的信用彰显制度柔性

发布时间:2023/01/11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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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信用惩戒的形象表达,但这是否等同于不给“摘帽”的机会呢?
  日前,《深圳社会信用条例》经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信用修复机制,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表态: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申请重塑信用。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硬通货”,是社会治理中的“软环境”,更是一座城市的“文明底座”。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目前缺乏成熟的模式和经验,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在此背景下,作为具有立法权优势的特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的积极探索势在必行。
  如果说信用惩戒彰显了规则之“刚”,那么信用修复则体现了管理之“柔”。处罚从来不是目的,信用建设不能只有一味的惩戒。多一些动态管理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一方面可以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让失信主体卸下“枷锁”、重获新生,信用监管机制才能“好钢用在刀刃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失信认定中的“误伤”,留下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修复的初衷不是降低违法成本,更不是给失信者“洗白”,而是有程序、有前提、有限度的关怀和警示。正如日前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就有专家指出:在摸索中前行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以人为本,教育人、尊重人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还要看到,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政府良好的“信用”形象也是重要一环:既要这出“对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的鲜明态度,还要注意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边界。从实践来看,由于依据不清晰,过程不透明,执法的随意性比较突出。此次《条例》所直指的滥用失信惩戒措施等现象,就属于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夯实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以人性化执法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更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让被罚者心服口服。事实上,这一立法精神也贯穿于《条例》的其他内容中,如作出不良信用评价前应事先告知信用主体、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可不予惩戒等。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条例》征求意见稿阶段的研讨会上,众多在信用领域颇有建树的专家、信用服务机构代表共议地方信用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同样不失为推进立法透明化、科学化的创新之举。
  横向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也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弊端。此次专门立法,整合各部门的规制工具,统一管理标准,无疑是关键一步。我们期待着,在法治护航之下,“一诺千金”换来“真金白银”,“浪子回头”换来“轻装上阵”,继而推动“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向循环,服务实体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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