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七大关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08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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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意见》基于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坚持全局意识和系统思维,坚持问题、目标和结果导向,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难点、痛点、堵点,从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监管和创新应用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对于夯实信用基础、激活数据要素、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系统思维统筹七大关系。
  一、国内和国际的关系。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赋予我国参与国际领域信用合作与治理新使命。《意见》的出台为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在国内方面,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如何以信用赋能经济结构性增长潜力,需多维协同发力。一是激活需求,以信用赋能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规范发展消费信贷,释放超大规模内需潜力和市场优势;二是优化供给,打通供需梗阻,以信用赋能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管理及金融创新,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三是稳定预期,充分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推动财政、税收、金融、社会保障、科技、贸易、交通物流等领域畅通循环,稳定持续向好预期。在国际方面,世界加速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关系亟需强化信任和信用。一是国际经济往来,以信用手段推动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二是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二、理念和制度的关系。制度是信用之基,理念是信用之本。《意见》指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信用理念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理念方面,一是坚持法治理念,培养社会大众在法律框架下“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诚信理念;二是坚持规则意识,以规则意识促进诚信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三是坚持契约精神,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增强“勇于承诺、执于践诺、羞于违诺”的守约意识。在制度方面,一是法治化,推动国家层面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并鼓励地方根据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规范化,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相关配套制度;三是标准化,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推动产品质量信用标准、国际流通信用标准、信用档案标准等细分领域标准建设。
  三、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构建政府和市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为政府和市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奠定了基础。在政府方面,一是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在破除信用数据孤岛、体制机制障碍等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组织协调作用;二是示范引领,要全面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政府诚信建设“领头羊”作用;三是监督管理,既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也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在市场方面,一是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二是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信用建设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惩戒和激励的关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重要抓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厘清惩戒和激励的制度边界,使惩戒和激励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惩戒方面,一是依法依规,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开展惩戒工作;二是过惩相当,严格依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分类惩戒,充分考虑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行业、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依法采取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市场禁入等强制措施,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严监管、零容忍”原则。在激励方面,一是行政激励,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二是金融激励,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以信用赋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三是市场激励,以信用大数据评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
  五、规范和创新的关系。规范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要有求新求变的发展精神。《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化和创新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相应安排和部署。在规范方面,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规范信用措施。一是厘清信息边界,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二是统一标准规范,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技术对接、信用安全、评价体系等标准规范;三是强化重点建设,以健全的信用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流通、社会保险、慈善组织等领域规范化发展;四是规范市场应用,充分发挥信用在市场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在创新方面,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新思想、新理念为统领。一是数据融合创新,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创新“信易贷”服务和产品;二是技术应用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的跟踪监测预警;三是应用场景创新,不断丰富信用惠民便企措施,深入实施“信易+”工程,推进个人诚信建设,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
  六、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坚持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轮驱动,大力提升信用信息系统应用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为提升信用监管的信用服务效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意见》的出台明确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在监管方面,一是分级分类监管,基于信用大数据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精准性;二是联动监管,建立“政府+市场+行业”的多方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协同联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跟踪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在服务方面,一是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二是加大数据开放力度,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依法依规向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三是创新公共信用产品,积极推动信用报告查询应用,试点推广以信用报告代替行政合规、无违法违规等证明,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七、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应以保障好信用信息安全、维护好信用主体权益为前提。《意见》的出台明确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基础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在发展方面,一是发展普惠金融,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有序推进信用消费;二是培养标杆品牌,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品牌;三是强化人才保障,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信用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在安全方面,一是数据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监管,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二是主体权益保护,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三是金融安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筑牢金融安全屏障,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处理好以上七大关系,既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基础和关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副研究员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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