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发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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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药监局工作部署,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查严控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中区某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2022年1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中区九峰镇某某诊所开展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事先熬制好的“小青龙汤”“甘干”等汤剂,“桂枝茯苓丸”“皂角丸”等丸剂,“斑蝥”“鹿角胶”等胶囊若干。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购进的中药饮片、中药材、中药配方颗粒,制作成桂枝茯苓丸、皂角丸等九大类共计10种不同类型丸剂,在诊所内对不固定的病人使用,同时当事人也根据病人病情在病人诊疗后开具处方,熬制汤剂、制作丸剂,货值金额18479元。
  当事人无医疗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夹江县某某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分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过期化妆品案
  2022年2月,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夹江县漹城街道某某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治疗室的冰箱内有6种不同类型产品,外包装有外文标注,部分已开封使用。结合涉案产品包装、说明书内容的中文翻译结果,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并根据涉案产品的剂型、结构组成、预期用途等综合判定:6种产品中,有4种为药品,有2个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均无国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发票和相关资质材料。此外,在该公司大厅展示柜内还发现过期的“柏素颜衡肌理肤清痘霜”化妆品。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过期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三:井研县某某诊所使用劣药和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井研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某某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诊疗室发现了1袋已开封的寸草®咳喘膏已超过有效期。另外还在当事人的诊疗室工作台面上发现10袋肠道病毒71型抗体IgM检测试剂盒,9袋柯萨奇病毒A16型抗体IgM检测试剂盒,5袋幽门螺杆菌IgM/IgG抗体联合检测试剂盒,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无购进前述药品和器械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峨眉山市某某美妆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在成都化妆品批发市场购进的特殊化妆品强效持久蜗牛防晒霜、妮舒娜奥特丽美白防晒霜,普通化妆品舒娜护手霜、宝格丽男士淡香水无注册和备案信息。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案移交峨眉综合执法局,峨眉综合执法局对其多项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4095元,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犍为县某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1月,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犍为县芭沟镇某某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门店内销售的麻仁丸、马应龙麝香痔疮膏、感冒清颗粒、乳癖消片、九味羌活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舒筋活血片、硫酸沙丁胺醇片、辛伐他汀片、风油精等10种药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以其工作人员个人身份先后23次从犍为县某某药房购进药品,包括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九味羌活丸、感冒清颗粒等,所购药品均用于当事人药店对外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剩余药品,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高新区乐山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案
  2022年3月,乐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乐山高新区乐山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据查,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21年度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自查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规定,乐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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